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二条尤其需要引起重视。
新《办法》重点强调了法律责任,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加强对骗取社保基金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对支出单位追究责任。
从政策趋势看,国家从未放松对社保基金的监管,随着新政策的出台,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从细节、到检查力度均有所增强。对企业来说,社保合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企业在社保缴纳上,常常步入这五大误区:
有些单位以没有签劳动合同为由,说公司和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提供证明,证明单位与用人关系。不签合同不但不能规避社保缴纳,万一发生劳动纠纷,还要赔偿员工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员工与公司签订放弃协议是无效的。因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依法缴纳社保。所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承诺无效!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但会给员工社保补助费,这样的做法不可取的。
员工入职或者离职当月工作未满全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当月的社保费。
但同一个月内员工先后在两家单位就业的,第一家单位缴费后,按照不重复参保缴费的原则,第二家单位无需再重复缴纳当月的社保费。
上述五大误区仅只是一支半节,此次社保新政来势汹汹,再结合此前各地仲裁、法院纷纷不予受理“社保补缴”案件,将劳动者补缴社保案件的维权途径转化为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做到了从“司法”到“行政”程序的转化。
砍掉繁杂的司法程序,这是最大限度维护员工的权利,提醒企业社会保险合规应当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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